「湖湘检察四十年」龚佳禾:希望检察机关在法治进程中不断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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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24期】
【人物档案】龚佳禾,湖南新化人,1949年3月出生,2008年-2013年任湖南省检察院检察长。
2009年3月,湖南省检察院原检察长龚佳禾以全国人大代表身份在北京参加全国“两会”时,提出建议,“是时候对刑事和解制度进行立法了。”
“自古以来,我们就有‘和合’与‘慎刑’的传统思想和传统刑事调解制度,在强调对加害人惩罚的同时,也考虑如何使加害人通过自我反省而重新融入社会,更注重对被害人的补偿和对社会和谐的保护。”湖南省已经对刑事和解制度试点两年,作为湖南省检察院检察长,龚佳禾对刑事和解制度立法期盼已久。
2012年全国“两会”上,《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通过,刑事和解制度正式写入刑法。从推动试点到终于立法,湖南省检察院为此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记者:推动刑事和解制度立法,你当时是怎么考虑的?
龚佳禾:刑事和解作为一项制度,虽然当时在立法上没有明确,但近年来全国多个地方检察机关已经开展了刑事和解的探索与尝试,并取得了积极的效果。湖南省检察机关是最早在全省推开试点的。从两年多来的情况看,全省检察机关共适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近4000件,在这些案件中,体现了化解社会矛盾、保护被害人利益、教育感化犯罪嫌疑人和节约诉讼资源的多元价值。
但在检察环节,刑事和解探索不经立法确认,在审判环节,刑事和解是法有明文的,这会影响司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所以,我在“两会”上呼吁对刑事和解制度立法。
记者:刑事和解制度立法也是检察机关规范执法的一种需要,我们需要立法的明确规范?
龚佳禾:检察官这个职业,有点像外科医生。外科医生做手术是很讲规范的,程序是很严格的。我们的批捕权、起诉权、侦查权都是对人的行为进行司法评判,所以要谨慎,要准确。如果不注意自己行为的规范性和程序的严格性,人们就有理由怀疑你行为的公正性。
我始终要求,要坚持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安全的有机统一。比如,我们湖南省检察机关抓反渎工作,要求一定要正确把握立案条件,既要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又要防止草率立案、超越管辖立案。还要正确处理打击与保护、执法办案与服务大局等关系,准确把握改革探索与违法犯罪、工作失误与失职渎职的法律政策界限。在办案时,我们规范强制措施的适用,保障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坚决杜绝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取证方式和手段,杜绝刑讯逼供等行为。
权力行使的随意性、非理性带来的后果是严重的。行使权力不谨慎,不关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根本上来讲,是违背以人为本的宗旨和要求的。
记者:除了规范办案,其实工作方法也很重要?
龚佳禾:是的。我们一直以来都紧抓深化检察改革这个动力,着力创新工作方法,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比如说,我们相继培植、推介了长沙市岳麓区检察院对特困刑事被害人开展救助、法律援助和心理疏导的经验,还有宁乡县检察院把查办案件与查找‘漏洞’、向发案单位提出检察建议与向党委政府建言献策相结合的‘双查双建’经验,湘潭市雨湖区检察院开展‘社区大讲堂’了解社情民意、排查化解矛盾的经验等。
那时有一起某县县委书记滥用职权、受贿案,开庭后,县委书记的家人在互联网上发帖,称这名县委书记‘有冤情’,网民点击达330多万次。我们及时正面回应,公布事实真相,同时指导二审开庭。在争议中正面引导群众,我认为是非常重要的工作。
记者:有时候,群众要求的是一种回应,他们希望知道真相?
龚佳禾:是的。检察机关会面临多方面的压力。我担任检察长的5年,检察机关一直在深化侦查一体化机制,突出查办大要案件。我们在商业贿赂、工程建设领域、国土资源领域做了专项反贪治理。在人民群众反映情况比较多的领域,我们也通过办案予以回应,比如征地拆迁、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药卫生等领域。
反渎工作方面是湖南省检察机关的工作重点,查办了一批危害民生民利的渎职犯罪、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滥用行政执法权或行政审批权的渎职犯罪等。
在这期间,我们还分别与公安、移动、电信、工商、交警、等部门进行了网络信息互联,建立了信息查询平台和侦查协查、协助网络,实现了信息资源共享。5年来,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中大要案的比例逐年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也有提升。
信息查询平台是一方面,那时“科技强检”的概念已经深化在做了。我们开展了检察机关的网络建设、技术手段保障、装备信息化建设等工作。现在检察机关的条件当然比我们那时候好多了。当时主要的困难是资金问题,我记得那时我们向国家发改委申报了项目,争取了地方财政的支持。
正值检察机关恢复重建40周年,衷心祝愿检察机关在新时代法治建设的进程中不断完善,不断提高履行法定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策划 | 省检察院政治部宣传综合处
文 | 张吟丰
责编 | 刘士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