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关于规范期货保证金存取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结算规则的规定以及乙方现行有关业务管理的规定,就乙方为甲方提供期货保证金的转账服务,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声明如下:
(一)甲方具有合法的期货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其投资期货市场的情形。
(二)甲方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甲方资料发生变化时,甲方必须按照约定的要求,及时提供新资料给乙方。
(三)甲方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
(四)甲方同意遵守期货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
(五)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责任条款,并同意本协议所有条款。
第二条 乙方声明如下:
(一)乙方是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具有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格。
(二)乙方具有开展期货保证金划转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提供相关服务。
(三)乙方在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前提下,办理甲方期货保证金划转业务。
第三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银行柜面及电子银行银期转账业务服务。甲方使用本服务前,已在申请绑定银期转账业务的期货公司办理了期货资金账户开户手续,并经该期货公司或期货公司营业部备案后,再通过乙方经办网点或乙方电子银行建立银期转账关系。
第四条 甲方(法人投资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本人办理的,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盖有预留印鉴的业务申请书,到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网点办理建立银期转账关系手续。由授权代理人负责办理业务申请时,授权代理人需提供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以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盖有预留印鉴的业务开通申请书,到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网点办理建立银期转账关系手续。
第五条 甲方(个人投资者)到乙方经办网点申请开通银期转账业务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同名活期存折、理财金账户或牡丹灵通卡·e时代。
第六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用于办理银期转账业务的银行结算账户,必须已由期货公司向证监会履行有关报备手续并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要求。
第七条 甲方可通过乙方电子银行办理银期转账业务。甲方(法人投资者)必须成为乙方企业网上银行证书版用户且已通过乙方柜面建立银期转账关系方能使用网上银行银期转账功能;甲方(个人投资者)必须成为乙方个人电子银行用户且已通过柜面或电子银行自助建立银期转账关系方能使用电子银行银期转账功能。
第八条 甲方的期货保证金仅限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和期货公司保证金结算账户之间进行划转。甲方办理银转期业务时,甲方银行结算账户的余额必须大于甲方转出金额与手续费金额的总和。其他手工方式划转期货保证金必须按照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进行。
第九条 甲方通过乙方柜台办理银期转账业务时,应填写相应的凭证,甲方是法人投资者的需加盖银行结算账户的预留印鉴,甲方是个人投资者的需要输入活期存折、理财金账户或牡丹灵通卡·e时代密码。甲方通过乙方的电子银行办理银期转账业务时,应遵循乙方的客户认证体系及乙方电子银行章程等相关规定。
第十条 甲方期货保证金的取出,只能先以期转银方式转入其在乙方开立的同名银行结算账户,再通过银行结算账户办理资金的提取和划转。甲方依法享有资金存取自由。
第十一条 银期转账业务的交易时间与期货交易时间同步,具体的交易开始和结束时间以甲方期货资金账户所在期货公司与乙方的约定为准。
第十二条 乙方按下列方式和标准向甲方收取转账手续费:
个人投资者:同城暂免手续费 异地每笔5元
法人投资者:同城暂免手续费 异地每笔10元
第十三条 乙方将在甲方发起转账交易时实时扣收手续费。
第十四条 银期转账业务的变更申请手续
(一)甲方(法人投资者)需变更银行账号的,必须先到期货公司申请变更并办妥备案手续后,再到乙方经办网点办理旧账号银期转账关系撤销及新账号银期转账关系建立手续(已开通网上银行银期转账功能的可以通过网上银行自助办理撤销手续)。
(二)甲方(个人投资者)需变更银行账号的,必须先到期货公司申请变更并办妥备案手续后,再到乙方经办网点变更手续(已开通电子办理银行银期转账功能的可以在通过电子银行自助办理)。
第十五条 银期转账业务的撤销申请手续
甲方(法人投资者)撤销银期转账业务的,可由法定代表人本人或授权代理人到乙方经办网点,填写撤销申请书并加盖预留印鉴,经乙方审核无误后办理撤销手续,所需提供的资料比照本协议第四条执行。如甲方已开通网上银行银期转账业务的,可以通过网上银行自助办理撤销手续。
甲方(个人投资者)撤销银期转账业务的,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用于银期转账的活期存折、理财金账户或牡丹灵通卡·e时代到乙方经办网点,填写撤销申请书,经乙方审核无误后办理撤销手续。如甲方已开通电子银行银期转账业务的,可以通过电子银行自助办理撤销手续。
第十六条 乙方需按国家法律法规、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与期货公司签署的相关协议的约定,及时划转甲方的期货保证金。
第十七条 由于银期转账造成的差错事故,需要甲方期货资金账户所在期货公司根据乙方对账数据对甲方期货资金账户进行调账时,甲、乙双方应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预留印鉴、密码及安全介质,任何使用甲方预留印鉴、密码或数字签名进行的资金划转均视为有效的甲方指令,甲方因保管不当产生的一切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甲方(个人投资者)应妥善保管用于银期转账活期存折、理财金账户或牡丹灵通卡·e时代。若不慎遗失,甲方应及时向乙方办理挂失手续,在挂失生效前发生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乙方对甲方的开户资料、交易记录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除非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交易所交易规则另有规定或甲方指示外,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第二十一条 由于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或自然灾害、战争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乙方服务系统无法接收银期转账委托指令,或由于甲方期货资金账户所在期货公司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正常转账的,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甲方应当与期货公司以及乙方共同协商采取其他资金划拨方式办理资金划转。由于甲方所在期货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与乙方有关约定等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正常转账,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第二十一条所述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可能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纠正,甲方未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乙方可终止本协议:
(一)乙方发现甲方向其提供的资料、证件严重失实。
(二)甲方有严重损害乙方合法权益、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三)甲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
(四)甲方有未履行交易义务等违约情形。
(五)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合法情形。
第二十四条 乙方终止本协议,需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甲方在收到终止本协议的通知后,应在一周内及时到乙方办理撤销银期转账业务的手续。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乙方依法追究甲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在乙方发出终止本协议的通知至甲方撤销手续办理完毕期间,乙方不接受甲方的转账指令。如超过规定时间甲方仍未到乙方网点办理撤销手续,乙方有权主动停止甲方的银期转账业务。
第二十七条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签署后,如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交易所交易规则发生变化,导致本协议有关条款与法律法律、监管规章、交易规则冲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和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修改或增补的内容将由乙方在其网站或营业场所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日内不提出异议,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所指的通知方式除上述条款中已有约定外,可以是书面送达通知或公告通知。
第三十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署至乙方依据第七章有关条款办理相关终止手续完结止或甲方办理撤销手续止。
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中涉及甲方的条款,对法人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都有效,如有特别注明的,仅对注明的投资者有效。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
柜面签署本协议书的,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电子银行渠道签署本协议的,自甲方办妥建立银期转账手续之日起生效。